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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万斤叉尾鱼离奇死亡
时间:2013-7-8 10:32:33 作者:荷塘网

鱼药生产商及销售者向养殖户赔偿2万元

因为自己养殖的叉尾鱼出现擦伤现象,一名养殖户根据兽药店经营者的推荐,购买了鱼药并撒洒在自家鱼塘里,此后鱼塘里的9700斤叉尾鱼出现死亡现象,养殖户把鱼药的生产商和销售者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12万余元的损失。近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各方均有责任,鱼药生产商和销售者向养殖户连带赔偿2万元。

撒洒鱼药后近万斤鱼死亡

2009年11月13日,梁某在蓬江区荷塘镇良村租了36亩鱼塘养殖叉尾鱼。2011年10月24日,梁某父亲在向鱼塘投放饲料时,发现有几条叉尾鱼有擦伤等异常现象,便于次日拿着鱼塘水样来到胡某经营的兽药店征询处理办法。

胡某向梁父推荐使用A研究所和B药厂联合生产的鱼药,并按梁某鱼塘的实际情况,建议梁父购买4瓶。是年10月28日,梁父购买了4瓶鱼药。当天下午3时许,梁某按照胡某所说的使用方法和用量把鱼药泼洒到鱼塘。

晚上10时许,鱼塘的叉尾鱼出现撞水等异常现象,梁父立即将该情况告诉出售鱼药的胡某,胡某叫梁父向鱼塘泼洒粒粒氧和解毒水。10月29日早上,大量死鱼浮在水面上,梁某打电话催促胡某到鱼塘查看。胡某到鱼塘查看并检验鱼塘水的PH值后,让梁父继续采用增氧和解毒措施,但叉尾鱼还是出现大量死亡现象。

梁某怀疑胡某出售的鱼药有问题,便向蓬江区荷塘镇农林办公室反映情况。此后,荷塘镇农林办人员几次到梁某鱼塘查看,经勘察和检验死鱼后,初步认定导致叉尾鱼死亡的原因是中毒。10月31日,胡某与梁某联系口头承诺赔偿,后来蓬江区农林水务局也召集梁某、胡某以及B药厂的代表黎某到场调解,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协议。截至2011年11月2日,死亡的叉尾鱼已达9700斤。

生产商和销售者赔偿2万元

除了已经捞起的9700斤死鱼外,其余的由于经水浸泡后,已沉入鱼塘,无法称重。经梁某统计,鱼塘死亡的叉尾鱼14000斤,按市场价格每斤9.2元,故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28800元。

2011年12月23日,梁某向蓬江法院起诉,要求生产、销售鱼药的A研究所、B药厂和胡某等向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28800元。蓬江法院受理此案后,确认死亡的叉尾鱼数量为9700斤,事发时叉尾鱼的塘头价格为每斤7.8元,市场价格每斤为10.6元,因梁某是养殖户,计算损失数额应以塘头价格为准,叉尾鱼死亡造成的损失数额应为75660元,因此一审判决A研究所、B药厂和胡某向梁某赔偿75660元。A研究所、B药厂以及胡某不服,向市中院上诉。

近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本案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A研究所、B药厂生产的鱼药属缺陷产品,但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在参与农办人员主持的纠纷处理过程中均未对梁某使用的鱼药是否属缺陷产品进行鉴定,致本案关键事实无法查清,各方当事人均有责任。再者,梁某之前将卖剩的叉尾鱼倒进鱼塘可能将病菌、污水与鱼塘水体混合,对其他叉尾鱼产生不利影响,而A研究所、B药厂也始终未对该鱼药是否适用于叉尾鱼作出证明,包装上亦未对水体要求作出标示。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叉尾鱼死亡造成梁某约75560元损失,酌定由A研究所、B药厂、胡某连带赔偿梁某损失20000元。

来源:江门日报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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