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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煤气瓶去追款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时间:2014-6-16 10:25:36 作者:荷塘网
  把煤气瓶运载到厂里,打开阀门,并想点燃恐吓欠债人。如此过激的债主熊某,近日被蓬江区法院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去年10月21日11时许,熊某为向蓬江区荷塘镇某灯饰厂的经营者张某追讨货款,就用摩托车运载一瓶煤气来到正在进行生产经营的灯饰厂。在与张某等人发生争执后,熊某打开煤气瓶阀门,致使瓶内气体迅速泄漏。现场人员发现后,立即将熊某制服,并及时关闭煤气瓶阀门。民警到场后,从熊某身上搜出能够正常引燃的打火机一个。经检验,上述煤气瓶内气体含甲烷、乙烷、丙烷等多种可燃、易爆气体。
  在庭审中,熊某的辩护人提出了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可法院认为,由于熊某在着手实施犯罪后,虽然明知他人已经报警,但其仍然逗留在现场的主要原因是其犯罪行为遭到了现场群众的及时制止,其本人亦处于被控制的状态。因此被告人熊某的上述行为不属于“主动投案”,法院没有采纳其自首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本案源于民间纠纷,被害方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熊某的犯罪动机是追讨欠款,对危害后果持间接故意,因此其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另外本案的客观环境、被告人的犯罪方式以及现场力量对比决定了被告人虽已着手实施犯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熊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来源:江门日报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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